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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讀判決】最後一位讀LINE的員工,可否請求資遣費?

【一起讀判決】最後一位讀LINE的員工,可否請求資遣費?-LINE指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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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底,有則新聞「老闆的LINE他最後一個讀 竟被解僱丟飯碗」提到一家藥局的副店長藥師因為值晚班,延後讀LINE,遭到老闆降為一般店員,之後又將其解僱,後來藥師提告請求給付資遣費、補提勞工退休將差額、賠償失業給付差額以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獲得勝訴。

 

這個案子涉及到蠻多勞工訴訟的層面,今天我們來分享其中一個部分:勞動契約什麼時候、怎麼終止的?勞工可以請求資遣費?以下整理自新北地院105年度勞訴字第173號民事判決

 

什麼時候可以請求資遣費?

 

勞動契約的合法終止,有雙方合意、雇主或勞工片面終止等三種可能。就雇主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而言,勞動基準法為了保障勞工權益,設有特別的限制,比如第11條跟第12條規定雇主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幾種類型。這些規定屬於民法第71條的禁止規定,如果雇主沒有這些事由,而終止勞動契約,並不會產生終止的效力。

 

在合意終止之情形,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勞工不能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片面終止的情形,區分為雇主和勞工,可否請求資遣費的情形如下:

 

由雇主終止契約之情形:

  1. 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定,比如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時等5種情形,雇主須經預告,而且須發給資遣費。
  2. 依第12條之規定,比如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等6種情形,雇主不須預告,而且不須發給資遣費。

 

由勞工終止契約之情形:

  1. 依第14條規定,比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等6種情形,勞工不須經預告,而且可請求資遣費。
  2. 依第15條規定,勞工原則上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契約,只是須依規定預告,而且不得請求資遣費。

 

資遣費案件最重要的問題

 

由於勞動契約不能讓雇主隨意終止,而且也不是每一種終止方式,勞工都可以請求資遣費。因此,當勞工起訴請求資遣費時,最重要的兩個問題是:

 

  1. 勞動契約有沒有合法終止?怎麼終止的?
  2. 依照勞基法規定,該終止情形,勞工可否請求資遣費?

 

 

本案的情形

 

不是自願離職

 

對簿公堂之後,公司主張藥師是自願離職。因此,藥師並沒有請求資遣費的事由。法院綜整之前雙方的衝突,包括負責人以Line指責藥師最後讀、隨後調降職務、不久後找藥師回總公司約談等等情況,並傳喚證人其他員工後,認為無法證明被告是自願離職,反而公司應該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理由而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公司可以依照這款終止勞動契約,那如前面提到的,藥師就可以請求資遣費。

 

公司片面終止不合法

 

在法院認定公司實際上是以「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為理由終止勞動契約後,下一個問題是,這樣終止合法嗎?

 

法院否定終止的合法性,認為該款的判斷方式在於:應就雇主是否有通知改善後勞工仍拒絕改善情形,或勞工已直接告知雇主不能勝任工作,或故意怠忽工作,或故意違背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等情形,綜合判斷之。

 

法院認為公司並沒有證明有通知藥師改善,仍然遭到拒絕,或是藥師主動表示不能勝任、故意怠忽工作或違背忠誠義務,解僱具有最後手段性,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解僱藥師。

 

勞動契約最後怎麼終止的?

 

既然公司片面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那勞動契約還在,藥師應該不能請求資遣費呀?最後為什麼法院又准許?

 

關鍵在於:藥師離開公司向勞保局查詢就業保險時,發現公司投保薪資以低報高,讓他受到損害,因此寄發存證信函給公司,表示因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因而他要終止勞動契約。

 

這個終止方式被法院認可,如前面提到的,當勞工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可以請求資遣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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