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始得為之嗎?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回覆:
1.陳業鑫律師在文章中表示:「什麼是勞資會議?那些工作項目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召開後方能實施?大部分工作者有所不知的是,在職場上經常會碰到的工作臨時狀況,包括加班、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及實施變形工時、實施無薪休假、大量解雇勞工等,絕對不是勞資雙方談好就可以實施,必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才行。」(註一)按事業單位實施各式變形工時、女性勞工夜間工作及延長勞工工作時間,除須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四十九條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程序,即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外,尚且須徵得勞工同意,始得為之,並迭經勞動部函釋闡明。但就事業單位實施無薪休假或進行大量解雇勞工,現行法令並未強制雇主須經過勞資會議通過,方得為之。
2.按工資及工作時間屬勞動契約之一部,由勞資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在不違反法令規定之前提下自由協議,是工資及工作時間如有變更,絕非雇主單方片面得任意調整,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變更勞工之工資及工作時間者,係屬無效之變更。
3.另「無薪休假」並非法律名詞,於景氣因素,致訂單大幅減少,乃雇主經營過程中應承擔之風險,雇主如因此停工者,係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雇主仍應依原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工資;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擅自排定「無薪休假」,致勞工受有工資減少之損害,係無效之變更,勞工即便未於雇主排定之無薪休假日出勤提供勞務,應解為雇主免除勞工當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當日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照給當日工資,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臺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三○○八五號函:「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可考。
4.因此,雇主擬合法實施「無薪休假」,即變更勞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應與勞工重新協商合致,且這項措施是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比例減少工資,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考量就業服務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經濟不景氣致大量失業時,得鼓勵雇主協商工會或勞工,循縮減工作時間、調整薪資、辦理教育訓練等方式,以避免裁減員工;並得視實際需要,加強實施職業訓練或採取創造臨時就業機會、辦理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輔導措施;必要時,應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促進其就業。」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就無薪休假發布下列函釋規範之: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七○一三○九八七號令
雇主若受景氣因素影響而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減少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數額。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臺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三○○八五號函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一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約定,雇主如認有變更之必要,應重新協商合致,不得逕自變更。…另查所謂「無薪休假」,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故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外,尚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業經勞資雙方之合意。
(3)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勞動二字第○九八○○七○○七一號函
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四月八日臺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三○二五五號函
二、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5.另應注意者,「前開協商變更勞動條件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雇主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仍難認其排定之「無薪休假」業經勞工同意,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所生末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情事,主管機關可限期雇主給付工資,並依相關規定裁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三月五日臺勞動二字第○九八○一三○一二○號函)
註一:加班之前,開過勞資會議了嗎? 陳業鑫律師撰擬,刊載於1111人力銀行之1例1休勞資雙贏大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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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1.23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