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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提問題】特休延至明年、發放不休假獎金的問題

                 【粉絲提問題】特休延至明年、發放不休假獎金的問題-粉絲提問題


年底將至想詢問一下老師及個位先進幾個跟特休有關的問題,請耐心的看完跟我分享一下吧~ 我 認真的上課了,也認真的聽講了,也聽了很多的案例,得到的答案讓本人我還是感到困惑,希望各位先進分享一下貴單位們的做法。

問題如下: 

1. 特休到底可不可以延至明年? 

今年的法令是說明不能延,到年底沒休完要轉換成 「不休假獎金」發 放。
而有些訊息又說明協商可以延至明年,看報導也說明主管機關們目前在研討 方向 是可延一年,一年後沒休完還是要發放不休假獎金。
想問: 今年特休到底可延嗎?

 

2. 發放的不休假獎金 到底是「免稅」還是「應稅」呢?

有某些說法是偏 「免稅」,說法則為是:他們認定 員工是自已不排休,並非公司因業務需求請員工在特休假時,請員工不要休來公司加班。
但某些說法則認為它屬 「加班費」性質,要依加班算的方式進行,46小時內納入「免稅」,超過46小時納入「應稅」。
 

但我上課也看滿多案例 都顯示 是納入加班費的方式 進行,超過每月46小時,以後的都算應稅。但有某些成功的案例把它認定為免稅。


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各先進你們的做法為何? 如何認定? 
目前我偏向於依加班費的做法(較保險少爭議),但還是想了解一下各先進們的想法與做法
 

應稅或免稅 又跟薪資所得、算入平均工資、調整勞健保有關,結算薪資所得的時間也快到了 (1月),所以必須了解一下目前的作法,免得影響到後續的工作流程。
 

有另一派的說法是 - 協商 ,只要雙方協商就可以把特休延至明年,但因為這方式很難判定是老闆叫員工加班不要休,還是員工自願不休的,會有爭議所以我目前是不採納這方法。
 

先謝謝老師、各位先進的分享了

熱門回應
accepted

現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2款第1目: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目前的確是正在修法允許未休特休遞延一年
不過法條修正案還在立法院,尚未三讀並公告施行
在法律尚未修正之前,未休特休就是依照現行法令,要於年度終結時折算工資,沒有協商遞延的空間
想要知道何時可以遞延,請關注勞基法修法進度

未休特休折現為「免稅」,這一點很清楚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公司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因員工執行職務而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在年度結束時所發給「不休假獎金」,係屬加班費的一種,在不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第39條規定標準範圍者,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免計入薪資所得課稅。
財政部74/05/29台財稅第16713號函
三、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列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人資在工作上多會「代表事業處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也是廣義的「雇主」
在工作上,應儘可能提供雇主正確的法令資訊
多聽各家顧問或是同業的說法/做法無妨
但建議務必要先搞清楚「主管機關」的認定,才能分辨哪些可行?哪些不可行?
而不會被似是而非、或是一知半解的論點牽著走
例如是否免稅,聽財政部國稅局的,免稅但不計入46小時上限,其實並無模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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