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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從南山人壽裁員淺談「迴避資遣型調動」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從南山人壽裁員淺談「迴避資遣型調動」-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1.據2017年12月19日自由時報報導(註一),南山人壽因轉型而擬資遣部分勞工,金管會要求南山人壽應該安排適合其屬性的工作,尤其在員工年資及轉任工作等方面,進行衡平考慮。

2.按為落實我國憲法第十五條所揭示保障勞工工作權精神,勞動基準法就雇主解僱勞工採法定事由制,即雇主單方解僱勞工須具備法定事由,且應負舉證責任。其次,以媒體報導內容觀之,南山人壽係因轉型而擬資遣部分勞工,而轉型解僱之法定事由,應係指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又,就前揭條款之解僱要件,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六號判決認:「按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時,雇主雖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惟依該款規定,雇主除須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外,尚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始得終止勞動契約。」另,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二一號判決同認:「再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是依該款規定,雇主除須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外,必須雇主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始得合法終止勞動契約。」

3.再者,法院通說認,「解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時,應要求雇主對終止契約之採用是為對勞工之最後手段,處於不得不如此實施之方式,倘尚有其他方式可為,即不應採取終止契約方式為之。亦即須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始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號判決參照)

4.是,南山人壽如確有同法第十一條第四款事由而擬資遣部分勞工時,應先履行安置該即將被資遣之勞工,此即學說上所稱「迴避資遣型調職」,申言之,基於勞雇雙方權益平衡,勞工遭雇主解雇後即面臨失業、經濟頓失依靠之危險,因此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勞工,以確保僱用地位。此外,依「迴避資遣型調職」之法理,勞工本無拒絕接受之權利,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臺灣高等法院一○五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一號判決
按勞基法第11條第4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勞工,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其目的在於確保勞工工作權,倘雇主已提供與其勞工能力相當之適當新職務,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平衡,勞工對於雇主之安置調職無拒絕接受之權利,以確保僱用地位為最優先考量,若勞工任意拒絕,要求雇主仍需強行安置,當非立法本旨。

(2)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號判決
按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四款後段所稱「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倘雇主已提供適當新職務善盡安置義務,為勞工拒絕,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平衡,要求雇主仍須強行安置,當非立法本旨。
5.末者,如前所述,雇主如已提供適當工作,以善盡安置義務,而勞工竟拒絕者,雇主得依同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或第六款規定通知不經預告解僱,然,南山人壽未予以不經預告解僱,仍提供優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勞動條件之優離、優退方式處理者,自屬適法,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勞上字第五號判決:「按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雇主可終止勞動契約。所謂業務性質變更,就雇主所營事業項目變更固屬之;就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有所變更,致全部或部分業務發生結構性或實質性之變異亦屬之。故雇主出於經營決策或為因應市場競爭條件及提高產能、效率需求之必要,採不同經營方式,該部分業務之實施,亦發生結構性、實質性之變異,亦屬業務性質變更之範疇,並非侷限於變更章程所定的事業項目或從登記之事業範圍中之一項改變。又按該款「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明示雇主資遣勞工前必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學說上稱為迴避資遣型的調職。倘雇主已提供適當新職務善盡安置義務,為勞工拒絕,基於尊重企業經營自主權及保障勞工工作權之平衡,要求雇主仍須強行安置,當非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審酌周秀姻經臺糖公司合法調動後拒絕就任新職,臺糖公司原可依勞基法第12條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同條第6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為由,懲戒解僱周秀姻,臺糖公司捨此未為,而以勞基法第11條第4款為由資遣解僱,使周秀姻得以領取資遣費,對周秀姻顯更為有利。…臺糖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第4款規定資遣周秀姻,應屬有據。」可參。

(註一) 南山變相減薪? 金管會緊盯,自由時報2017-12-19
https://goo.gl/Dxg9GC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7.12.21 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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