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581
置頂

【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如有超休特別休假情形,雇主得否自應發給之工資中扣抵之?

                 【簡文成專欄】問題: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如有超休特別休假情形,雇主得否自應發給之工資中扣抵之?-特別休假

問題:

勞工於終止契約時,如有超休特別休假情形,雇主得否自應發給之工資中扣抵之?


回覆:

1.勞工有超休特別休假情形,於其離職時,雇主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者,勞動部一○五年八月二日勞動條三字第一○五○一三一七五四號函略以:「三、復查勞動基準法係規定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雇主採行預先給予特別休假方式,於勞工離職時,擬追溯扣回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之工資等事項,應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或於工作規則中明定,報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四、次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所謂另有約定,限於勞雇雙方均無爭議,且勞工同意由其工資中扣取一定金額而言;如勞雇雙方對於約定之內容仍有爭執,自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薪資。所詢事業單位是否得直接由勞工工資扣除應返還之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乙節,仍應視其是否確經勞工同意且對於約定內容及金額均無爭議等情,釐清以判。」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五○六號判決亦認:「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工資乃勞工提供勞務所得之對價報酬,雇主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雖依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除依債之性質不能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外,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惟雇主如主張勞工對其負有債務,以應給付勞工之工資主張與勞工抵銷,自應雙方債權債務明確,並無爭議或其他糾葛,方得為之,以符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意旨。」

2.是以,勞工超休特別休假,就超休日數之特別休假工資,係民法第一七九條所稱之不當得利,其應負返還義務,於勞工不返還時,雇主如擬直接自勞工工資中扣除應返還之休假日數多於法定日數工資者,應取得勞工同意且就返還之工資金額無爭議者,始得為之。惟勞工超休特別休假係發生在離職當月,且勞資雙方已於勞動契約書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超休之特別休假改以事假辦理者,即不生雇主自應發給勞工工資中扣抵之問題。

3.另應注意者,勞工超休特別休假,係屬下列二種情形者,勞工無返還超休特別休假日數工資之義務:

(1)雇主明知勞工已超休特別休假,而仍准假者(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參照)
(2)雇主於勞動契約書或工作規則中就勞工得申請之特別休假日數有不明確或疑義時,基於「作成者不利解釋之適用」及「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之法理,於勞工有超休特別休假情形,自應為不利於雇主之解釋。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2018.01.02撰擬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