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文成專欄】問題:採曆年制者,雇主應於何時就勞工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結算並發給工資?
【簡文成專欄】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採曆年制者,雇主應於何時就勞工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結算並發給工資?
回覆:
1.按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且勞資雙方得協商勞工於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行使特別休假排定權,即採曆年制(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第2款參照)。
2.又因同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即不論勞工有無可歸責性,雇主均應發給工資,無得遞延至次年度請休。
3.採曆年制者,其年度終結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屆滿之日,即每年12月31日,是勞資雙方約定勞工行使特別休假權利採曆年制者,雇主應於每年12月31日就勞工未休完之特別休假日數結算並發給工資,且即便勞工於12月31日尚在留職停薪或停職停薪期間,雇主仍應結算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發給勞工。
4.又雇主於年度終結結算未休完特別休假發給工資之標準,係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30所得之金額;且於計算未休畢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時,應將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屬工資性質之各項津貼、加給、獎金、補助或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應列計。但不包括雇主單方給付之恩惠性勉勵性等非經常性給與。
5.前述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勞動部106年7月26日勞動條2字第1060131578號函略以:「二、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指按月計酬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實務上於個案判斷時,除應視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外,應併同檢視其工資結算週期而定。」舉例:曆年制之年度終結為每年12月31日,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5日給付上一個整月份(每月1日至當月末日)之工資,年度終結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設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25日給付上一個月25日至當月份24日之工資,年度終結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已領之11月25日至12月24日工資;設若勞雇雙方約定每月1日給付當月之工資,年度終結最近一個月工資即為已領之12月1日至12月31日工資。
6.再者,就勞工於年度終結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雇主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雇主如有遲延給付,應依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負遲延責任,而勞工得依民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向雇主請求依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參照)計算之遲延利息。
7.另,同法第38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前述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並於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8.此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給予勞工特別休假日數,就優於法令規定之給假日數,倘屆請休期限,其未休之日數是否發給工資,仍得依勞資雙方協議辦理(勞動部106年3月10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806號書函參照),即就優於法令給予之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部分,勞資可約定不給工資或仍發給工資。
9.末者,就所得稅法而言,雇主於年度終結發給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其性質屬休假日(正常工時內)加班費,依財政部74年5月29日台財稅第一六七一三號函,免視為薪資所得,即免納所得稅,且不併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時46小時限度內」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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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 簡文成2018.01.01撰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