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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問題:雇主得否以勞工保險普通傷病補助費抵充普通傷病折半發給之工資?

               【簡文成專欄】問題:雇主得否以勞工保險普通傷病補助費抵充普通傷病折半發給之工資?-工資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又關於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係全數由雇主負擔(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1款參照),故,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給付自可全部抵充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


2.其次,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補償,包括:「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原領工資補償」、「工資終結補償」、「殘廢補償」、「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而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給付包括:「醫療給付」、「職業傷病補償費」、「失能給付」及「死亡給付」。


3.再者,就抵充而言,雇主如擬以勞工保險給付抵充勞動基準法第59條所定職業災害補償費,應僅限於同性質者,始有適用,蓋因民法第321條已限定「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才得用以抵充,是雇主僅得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醫療給付」抵充「必須之醫療費用補償」,以「職業傷病補償費」抵充「原領工資補償」,以「失能給付」抵充「殘廢補償」,以「死亡給付」抵充「喪葬費補償」及「死亡補償」,並有台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3號判決:「就勞工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有詳細之說明:「查,上開抵充規定之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勞工雙重得利,並保障雇主支付保險費為勞工投保避險之可得利益,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二、三款係屬不同性質之補償責任規定,彼此間無互為抵充關係,固不待言,可予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亦僅限於同性質者始有適用,俾符勞工保險之制度建置。」可參。


4.至於普通傷病假部分,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規定普通傷病假ㄧ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5.前述所稱「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係指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2項規定應發給工資(內政部76年4月27日台(76)內勞字第495654號函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參照。)蓋因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第4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傷病補助費,足見勞工保險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性質屬「原有薪資」之補助,與普通傷病假之折半工資性質相同,依前述函釋意旨,雇主應可以之抵充。


6.舉例而言,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週六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勞工每月工資2萬4千元,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萬4千元,該勞工於週一至週日因普通傷病住院,並申請週一至週五普通傷病假5日,則就該週週一至週五之工資,雇主應每日發給工資400元,計2000元,週六與週日仍應每日發給800元,計給1600元,合計,雇主應發給3600元,勞工保險局僅發給週四至週日普通傷病補助費每日400元,計1600元,然雇主僅得以週四與週五普通傷病假之普通傷病補助費800元抵充,不得以週六及週日之普通傷病補助費抵充,蓋因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所定抵充已限定「普通傷病假之折半發給工資」,始有抵充之適用,而勞工於週六及週日不須申請普通傷病假,無抵充之適用,就該兩日之工資給付標準,雇主係照給工資(同法第39條參照),從而,經雇主主張抵充後,週一至週五普通傷病假工資,雇主實際發給1200元,週六與週日工資仍應發給1600元。


7.末者,勞工如不願填具勞工傷病診斷書申請普通傷病給付,雇主得就原工資二分之一與傷病給付之差額給付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年4月2日台(82)勞動2字第17586號函參照)。申言之,勞工如不願申請普通傷病給付,並不影響雇主抵充權,雇主僅須就抵充後之差額發給工資,即屬適法。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8.03.25撰擬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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