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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絲提問題】如何請不適任的員工離職?

                【粉絲提問題】如何請不適任的員工離職?-粉絲提問題


各位HR先進前輩您好, 
我想請敎,如何請不適任的員工離職? 


我們公司3月1日到職一位主辦會計,當初應徵這位員工提出他的會計技能,是我們需要的這個技能人員,但是至今已經二月半月,他說會的技能沒有一樣表現出來,卻經常出帳錯誤,屢次溝通協調,還是沒有改善,而且更加嚴重,我們已經請他寫事情發生經過書,內容都是他這幾個星期以來一直犯錯的事情。 


這員工今年3月1號到職,上班到今天還沒有滿三個 


請教這個我們要用什麼方式請他離職?

 


 

熱門回應

如果公司與勞工有約定試用期,則您可以先參閱底下兩篇文章:
【吳俊達專欄】關於試用期約定的法律常識?
【簡文成專欄】雇主解僱不適任之試用勞工要付資遣費嗎?

從主管機關的立場來說,法令現在沒有試用期的規定
約定試用期並不違法(無法可違)
不管是否約定試用期,所有權利義務仍要遵循相關勞動法令

而法院對試用期的見解,則以較寬鬆的標準解釋雇主的契約終止權
在沒有權利濫用的前提下,甚至認為不需要給資遣費

由於主管機關見解與法院見解不一致
所以可能要看案件發展到什麼樣的程度
若案件不至於發展到法院訴訟程度,或是雇主希望減少勞資爭議
甚至勞雇雙方並未約定試用期
則建議都要以主管機關的見解為主

再來,就是看要用勞基法第12條的事由,予以解僱?
還是要用勞基法第11條第5項,予以資遣?
解僱需要比較嚴格的條件
如果勞工並未欺騙,只是能力表現不如預期
可能無法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的條件
所以比較可能會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予以資遣
為了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建議妥善紀錄並保留各項不適任事實

至於是否要冒著勞資爭議、勞資訴訟的風險,改採法院的見解?
這可能要您公司雇主自行評估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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