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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人以上企業須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自7月1日起實施
現行《職安法》第22條規定,50人以上企業應雇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辦理勞工健康管理業務。考量絕多數中小企業無力負擔聘僱護士人事成本,職安署採漸進式推動。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規定,今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之同一工作場所勞工總人數在200至299人者必須強制僱用或特約醫護人員,而勞工總人數在100至199人者,自109年1月1日施行;勞工總人數在50至99者,自111年1月1日施行。
圖片來源/ 職安署
文/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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