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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工時之工資計算疑義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2項、第32條第4 項及第40條,業已明定雇主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 工出勤工作之工資計算方式、補(休)假及法定程序,爰雇 主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 外延長工作,並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跨越三曆日)以上 者,應依各該曆日之性質給付出勤工資,並踐行補休(假) 及法定程序。
二、至曆日之起迄,原則上,以每一曆日係指午前零時至午後十 二時連續二十四小時而言,但事業單位如採「輪班制」之出 勤方式,且各班輪替有規律,得採取以「連續二十四小時」 為一日。
三、為顧及勞工之身心健康及權益,雇主仍應於勞工連續出勤期 間,適時安排適當之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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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使勞工連續出勤工作逾二曆日之工資計算疑義
作者 ─ 編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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