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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除以30天計算加班費不合理?勞動部:算法符合規定
日前有民眾投書媒體,指出目前加班費計算除以「一個月30天」不合理,是違反勞基法精神,應和其他國家一樣,以實際工作天數計算。
對此,勞動部在9月14日回應:
依現行勞動基準規定,全職的勞工每週5日正常工時40小時外,應有2日之休息,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休息日及例假雇主應照給工資;也就是說,月薪制的全職勞工,每一日都有相對應之工資。以月薪除以30,推計平日1日工資,嗣再除以8,得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其算式符合規定。
勞動部舉例,實務上,全職勞工大多採按月計酬,若勞資雙方約定月薪為36,000元者,慣例上即以之除以30,得出每日之工資為1,200元,再除以8,即得出每小時工資為150元。此一金額,係用以作為計算加班費之基礎外,亦同為請假扣薪(如:事假、普通傷病假)之依據,二者之工資內涵及推算方式相當。
勞動部指出,部分國家採取「NO WORK NO PAY」之原則,並無休息日及例假工資照給規定,如何推計「每日之工資」或「每小時工資額」,當與我國有所差異,不宜片面摘用。我國勞動實務上,以月薪除以30日推計「1日工資」,及以月薪除以240小時推計「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沿用多年,仍屬衡平,亦符合現行法令規定。
另外,勞動部也說明,按照現行法令,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用優於法令的22天計算加班費,不過假如要計算請假扣薪,就一定要以30天為計算基準,否則會違法。
文/新聞中心 - 人編
圖/Designed by Vexels.com
參考資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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