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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尚宏專欄】什麼是容貌歧視?刺青也包含在內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
五官歧視
限五官端正
其中的「五官歧視」似乎可被包括在「容貌歧視」中,因為五官彰顯於容貌中。不過本條採列舉規定,文義解釋上,五官歧視應指眼耳鼻等五官。過去常看見求職廣告要求應徵者限「五官端正」,這可能有五官歧視的嫌疑。
容貌歧視
勞動部100年11月24日勞職業字第1000094223號函
容貌歧視,依主管機關的函釋,指的是雇主對於求職人或受雇人臉型相貌美醜、端正、體格身高等外貌條件,予以差別待遇。
刺青
新北地院102簡字第93號行政判決
員工若身體刺青,雇主因而給予差別待遇甚或解僱,算不算容貌歧視呢?法院認為,身體刺青屬於就服法第5條第1項的容貌,因此雇主因受僱者身體刺青而受不公平對待,乃容貌歧視。
本文已獲 蔡尚宏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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