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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航空公司拒載奧客?談雇主保護責任

原標:航空公司可以拒載奧客嗎?
 

當然可以,特別是從勞動法的角度。


自由時報報導:「從地面到空中,「奧客」無所不在;近期有位富二代多次搭機,態度差不說,還故意開光機上所有的酒,卻都只嚐一杯甚或一口,導致剩酒全得倒掉,航空公司十分困擾,因此將其列入「黑名單」,儘管富爸爸一度想提異議,仍遭拒載命運,引發業界議論。

【陳業鑫專欄】航空公司拒載奧客?談雇主保護責任-契約自由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統計,過去十年間全球總計有五.八萬多件奧客通報。華航曾透露黑名單人數僅個位數,但據了解,現任董事長何煖軒力行保護機組員政策,不容「奧客」行徑,迄今黑名單已有百人。長榮航空則於二○一一年首度證實有黑名單,拒載有多次在起飛前,要求用餐並私闖廚房等刁難空服員行為紀錄的彭姓旅客。」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及民法第483-1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有義務預防勞工執行職務時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義務,若勞工提供勞務時,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在搭飛機時愛發酒瘋或愛對空服員為言語或肢體騷擾的奧客,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單予以拒載,本來就是選擇締約當事人的契約自由,更是履行前述法律規定的雇主責任義務,不僅不違法,反而是合於法律規定的行為。
 

參考法條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一、重複性作業等促發肌肉骨骼疾病之預防。
二、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之預防。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
四、避難、急救、休息或其他為保護勞工身心健康之事項。


• 民法第 483-1 條

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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