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公告|預告「公投日為應放假日」草案
預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勞動部。
二、訂定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三、「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勞動法令/最新動態」)網頁。
四、考量107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公民投票案將併於11月24日舉行,為使具投票權之勞工能順利行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參政權,預告期間有定較短期間之必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77號7樓
(三) 電話:(02)85902730
(四) 傳真:(02)85902738
(五) 電子郵件:sishang@mol.gov.tw
說明:
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總說明
憲法賦予人民選舉及罷免之權利,為使具投票權之勞工得於選舉罷免投票日行使其投票權,依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院授人培揆字第一○七○○四七九三五一號函,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應同以放假處理,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應依勞動部規定辦理。爰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該項所定應放假日,以保障具投票權之勞工能順利行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參政權。
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 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草案
公告 |
說明 |
主旨: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訂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應放假日」。 |
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依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院授人培揆字第一○七○○四七九三五一號函,應同以放假處理,至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其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項,應依勞動部規定辦理。爰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該項所定應放假日,以保障具投票權之勞工能順利行使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等參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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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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