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拒絕老闆追求,是合法解僱原因?|陳業鑫專欄
拒絕老闆追求是合法解僱事由?
當然不是。
HR好朋友 法條小教室
此案涉及:
1.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2.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損害賠償)
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性騷擾之防治)
據報導,台北一名周姓OL今年8月收到張姓老闆傳簡訊來問她「要不要牽手在一起」,周女三度拒絕老闆之後竟然就被開除,她離職後在臉書貼文「從來不知道被開除還可以是因為這種原因」,但張男卻認為名譽受辱對此提告。台北地檢署認為,周女貼文並未指名道姓,就算指述對象是張男也有所依據,並不構成犯罪,將周女不起訴。
勞基法第11條之資遣解僱事由,及第12條之懲戒解僱事由,並不包括「拒絕老闆追求」。若老闆以此為由解僱,並不合法,勞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應可獲得勝訴判決。
不過這樣的老闆,應該很少員工願意受僱。
若老闆追求的手段太over,以帶有性意味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干擾其人格尊嚴,甚至明示暗示性要求,作為工作持續、升遷、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將構成性騷擾。勞工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並得向主管機關申訴雇主未盡同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之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可處新台幣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罰鍰。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