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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定期契約的簽訂條件|職場觀落陰

關於定期契約的簽訂條件|職場觀落陰-定期契約

文/職場觀落陰 ym

勞基法0301修法之加班相關內容解析一文中,有網友提出一個問題讓我重新去瞭解關於「定期契約」的規定。只能說定期契約其實沒有我們想像中的那麼簡單。

他碰到的問題是:

日前公司被台南市勞工局告知,勞檢員解釋季節性只限於農漁牧業,製造業不能以此作季節性定期契約。所以公司約聘的定期契約工都算不定期契約。要依法資遣及預告。


首先,我們先來看看勞動基準法第九條,關於「定期契約」的規定: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 臨時性: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內。
► 短期性: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 季節性:由於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會受到季節性因素影響的非繼續性工作,且工作期間在9個月以內者。
► 特殊性:可在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但如果所需工作期間超過1年,應經主管機關核備。

 


季節性只限於農漁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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