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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對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制度之可能影響|鄧力瑋專欄

勞動事件法通過後,對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制度之可能影響|鄧力瑋專欄-時事分享

文/鄧力瑋

勞動事件法最大的特色之一,便是「強化既有之訴訟前調解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八、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其主要特點有三:

一、明定調解(下稱「勞動調解」)程序時程。
二、調解程序應整理爭點、證據,並得調查證據。
三、法官於調解時形成之心證將延續至審判期日,且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

 

從相關規定中可以看出,在勞動事件法下,不但明定應於聲請調解之日起,40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並以3次調解期日終結為原則,相關證據及資料至遲應於第2次期日終結前提出;又,調解時,調解法官形成之心證、雙方所為之退讓等,均延續至調解不立後之審判程序中等設計,在在顯示立法者希冀「勞動調解」幾乎能完備所有未來調解不成立時,法院作成判決所需之全部素材,以使「勞動調解」能確實定紛止爭。

 

在勞動事件中,勞工最為在意的事項之一,便是「時間」,故相較於以往訴訟時程,勞動事件法確實大幅縮短了;然而,勞動事件法也同時將以往訴訟才會有的「爭點整理」、「證據調查」等,提前納入了「調解程序」中。

 

因此,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未來在實際運作上,很有可能會更像訴訟(相較於一般調解而言);於是乎,這對一般勞工而言,恐怕仍會感到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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