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彈性放假,但補班日仍要上班,當天工資怎麼計算?
Q:公務機關今(107)年12月22日(週六)調整為上班日,同月31日(週一)為放假日,公司並未依此調整,但要求我跟同事22日須上班,則當日之工資應如何計算?
A:未比照公務機關行事曆之公司,如週六原定是休息日,雇主當天要求勞工出勤工作者,應依照休息日之規定給付工資喔。
相關函釋:
► 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釋
「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
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勞雇雙方得自行協商決定是否有參酌,為使必要事業單位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
「四、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使勞工有獲得連假之機會,亦不致增加事業單位成本,本部業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 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即 8 週彈性工時)之 行業,允事業單位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事業單位如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則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出勤時,原為休息日之 2/18 即為工作日,不生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問題,原為工作日之 2/27 則為休息日。至 2/19 仍為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因素,雇主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出勤。」
比照政府機關行事曆行業彈性放假,必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八週變形工時
► 勞動部105 年 1 月 21 日公告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釋
「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3 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
補充說明:
這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指的就是八週變形工時。也就是只要是平常週休二日,照著政府行事曆出勤與休假的行業,都可以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也就可以實施彈性放假了。
此外,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可以比照政府實施彈性放假,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但是在程序上,若有工會必須工會同意,無工會必須要公司內部先召開勞資會議,通過適用八週變形才可以,否則只有跟著彈性上班,其實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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