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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原則上就是給予全月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都正常給與薪資。
勞工因故無法完整提供勞務,經雇主同意免除其半小時勞務,但薪資不變動,若無特別約定,原則上則仍應以一日8小時作為給薪時間(月薪/240),僅雇主免除勞工半小時勞務,類似請假半小時,但該半小時正常給與薪,若有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進行。
員工因故無法正常出勤,應為暫時性狀態,若該狀態已無繼續存在,則員工仍應提供8小時勞務;但若雙方約定每天記薪期間為7.5小時,那麼後續即使員工家庭問題已解決,仍會因後面7.5小時的約定,而無法要求勞工提供8小時勞務。
故此案應請勞方請假申請填寫為一日即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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