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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制老闆說了算?|萬狀通-legal885
1.明明上班時間要打卡,下班時間卻要等事情做完才能走,還說是責任制不給加班費,適用責任制真的是老闆說了就算數嗎?
2.關於這點直接看最高法院判決怎麼說:「按勞基法為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之規定,故於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休假及例假日照常工作者,雇主應依勞基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乃屬強制規定,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如勞基法第84條之1 規定之情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勞工外,勞雇雙方均應遵守。
勞雇雙方所簽訂之薪資給與辦法違反上開規定,自屬無效。」(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75號民事判決)
3.也就是說,是否屬於責任制,不是老闆說了算,也不是勞資雙方自己簽訂了薪資辦法就算,必須要該行業經勞動部公告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1適用對象才有責任制,關於勞動部公告可看這個連結: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4.所以如果你的職務內容明明不是上面連結所列工作,老闆卻以責任制為拒絕給付加班費,就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勞方即可依勞基法第14條、17條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白話勞動法 特約篇—責任制簡介
作者:連睿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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