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數起超商店員被攻擊的事件談:雇主完全沒有可歸責性嗎?
▲從數起超商店員被攻擊的事件談:雇主完全沒有可歸責性嗎?圖片來源:wikimedia,CC Licensed。
文/勞資手札
近期發生數起超商店員被攻擊的事件甚是駭人!!雖然整體而言台灣仍是治安相當好的國家,但近期頻繁的治安案件仍是讓國人相當憂心。
一般超商門市,於夜間時的人力配置,多是考量來客人數,因此多會精簡人力。雖然以台灣的治安整體來說仍是相當安全,但如此作法,仍會導致夜間工作者的安全性產生疑慮。
新聞內,勞動部官員陳稱:「桃園超商案主要面對的是治安惡化、公安等外部環境問題,並非職場內部問題」但果真是如此嗎?雇主完全沒有可歸責性嗎?
民法第483-1條:「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
勞動基準法第8條:「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
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 #不法侵害 之預防。」
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時存在的風險,本就有事前預防的義務。
參照警政署統計室109 年8月12日警政統計通報(109年第33週):「近年資料顯示傷害犯罪發生時間以傍晚及夜間較多」➡這樣的說法也合乎一般社會、民眾對於犯罪行為的認知。
職業災害隨時隨地都伴隨著工作存在,套用風險管理的概念(莫非定律):
- Anything that can go wrong will go wrong
- 當出錯的機率不為0時,則事故必將產生
- 如果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式去做某件事情,而其中一種選擇方式將導致災難,則必定有人會做出這種選擇
綜合以上,嚴格來說,深夜發生事故(搶劫、火災或其他各類事故),且單以一個店員(可能)難以因應➡這些其實都屬於雇主可得預測的結果。
所以雇主在風險危害較高的時間,配置較少的人力──真的能認定為完全沒有過失!?
或者是換個問法──雇主對於夜間工作,有沒有提供更多的安全保護機制!?
如果都沒有,那麼是否有構成民法184條第2項的可能呢,故雇主對此類災害亦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而非單純職業災害補償責任?值得我們思考。
民法第184條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相關閱讀請看:
小吃攤、飲料店雇主都包含!勞動部:明年起要上6小時「職安教育訓練」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