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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有包括例假日嗎?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有包括例假日嗎?
1.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也就是當勞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三天以上,雇主是可以不用預告就開除勞工。
2. 那這「繼續曠工三日」要把例假日算進去嗎?我們分成兩個面向來看:
(1) 如果勞工週四、週五以及下週一曠工,因為中間隔了週六、週日等例假日,是否就不構成「繼續」的文義?
(2) 如果勞工只有週五曠工,下週一就有來上班,則週六、週日是否可以算進這曠工三天的日數內?
3. 勞動局跟你說:「繼續曠工係指工人於實際工作日之連續曠工而言,雖不能有例假休息日之間隔而阻卻其連續性,但該例假休息日不能視為曠工而併計於曠工日數中。」也就是說,繼續曠工不會因為遇到例假日就中斷,但同樣的,例假日也不應該算進曠工日數內,畢竟例假日,就是員工有正當理由可以不用來上班的日子。
>>內政部函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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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萬狀通-legal885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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