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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談法律》員工保密條款是什麼?該如何認定?
本圖文由 李明勳律師 - 你的法律好幫手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之前在「員工可以帶走客戶嗎?」的貼文中有提過,可以依照員工是否有簽署保密條款作為依據,那究竟「保密條款」該如何認定,又有哪些條款需要與員工簽署以保護公司的營業秘密?
▲《職場談法律》員工保密條款是什麼?該如何認定?
如何認定為營業秘密?
依照營業秘密法,所謂營業秘密是指符合以下三要件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
一、秘密性: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經濟價值: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常見的營業秘密有哪些?
舉凡如公司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個人薪資、生產方法、行銷策略、財務資料、採購資料、定價策略、估價程序、供應商、經銷商資料、顧客資料、以及與技術或產品相關的概念、構想、規格、流程、製程、數據、模型、模具等等,只要符合上述三要件,都是營業秘密。
簽了保密條款就夠了嗎?
要求到職員工簽「保密條款」,可謂稀鬆平常的事情。但要提醒公司經營者,可別認為員工有簽「保密條款」,就足以保障公司的營業秘密了。
關鍵仍在於,除了「保密條款」外,公司是否採取積極保護措施,諸如:門禁管理、密等核定、加密程序、網路安全、員工訓練等等。否則,即便要求員工簽保密條款,仍可能被法院認定不適用保密條款,而徒勞無功。
本圖文由 李明勳律師 - 你的法律好幫手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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