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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不出修車費,在機車店打工4天抵債,老闆也要準備好出勤紀錄?

付不出修車費,在機車店打工4天抵債,老闆也要準備好出勤紀錄?-HR
付不出修車費,在機車店打工4天抵債,老闆也要準備好出勤紀錄?萬狀通-legal885

事實摘要:

機車店老闆在109.07.27被勞動局檢查時,發現老闆未置備及保存109年5月兩名勞工的出勤紀錄,經勞動局裁處罰鍰9萬元,老闆認為該兩名人員都不是勞工,一個是因為沒錢修車才讓他以工抵債,另一名是老闆的朋友,只是單純來幫忙,主張勞動局的裁罰違法,請求法院撤銷。

勞動局抗辯:

老闆說以工抵債的員工,有拿出薪資袋、在職期間借支單、LINE對話證明雙方是有成立勞動契約,加上老闆自己也承認該名員工有以工抵債的事實,就算只有4天,也應該要適用勞基法規定。
法院判決勞動局的裁處沒有違法,就算以工抵債4天也要準備好出勤紀錄:

1. 按「勞動契約」係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基法第2條第1、2、6款規定甚明。而一般認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具有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且受雇人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勞動契約之特徵,即在此從屬性。
是勞基法所規定之勞動契約,係指當事人之一方,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勞動契約之勞工,具有人格從屬性,即在雇主之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之指揮監督。

2. 老闆稱勞工以工抵債,每小時時薪為160元,共計工作11小時(本院卷第138頁),然依所提出之勞工簽到表所載,勞工5月份工作共計僅9小時,且抵償之金額共計僅1,760元,無論工作時數或抵償金額,老闆所述亦前後不一致,是老闆主張勞工以工抵債云云,是否屬實,亦非無疑。
況縱勞工確實以工抵債,亦係提供勞務給付,僅係老闆以勞工積欠之債務作為給付勞務之對價,難謂無勞資關係之存在。
※法院判決全文連結

評論:

老闆們遇到勞檢真的什麼稀奇古怪的理由都有,連給更生人機會讓人以工抵債都出來了,只是LINE的對話紀錄以及薪資袋都顯示,這老闆可能說的不是實話,就算是真的,法院也認為還是成立勞資關係,就有勞基法的適用,應該準備好其出缺勤紀錄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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