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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資會議」性別比例規定,勞動局回應:遇到這情形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限制

有關「勞資會議」性別比例規定,勞動局回應:遇到這情形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限制-HR
▲有關「勞資會議」性別比例規定,勞動局回應:遇到這情形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限制(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相信HR們一定對「勞資會議」不陌生!而專區內文章中認定,勞資會議是雇主在企業經營上的許多彈性措施,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近期台北市整府勞工局則指出,不少事業單位常常致電,因不理解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造成事業單位函報勞資會議名冊時,男性或是女性勞工人數明明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而選出勞方代表卻不符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狀況產生。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
第1項,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第2項,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之候補代表名額不得超過應選出代表總額。
第3項,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根據勞動局解釋,為落實單一性別比例保障規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第1項當中規定,事業單位單一性別勞工人數逾勞工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勞方代表名額不得少於勞方應選出代表總額三分之一。

假設在事業單位在進行選舉時,應選出3名勞工代表,但男性員工人數已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勞方代表部分至少應有1名男性員工,以保障男性員工於勞資會議中有表達意見的權利。

而勞動局另外提及,不少事業單位有疑慮,若公司男性(女性)員工很多,但勞方候補代表名額卻都是男性(女性)員工,假設我們公司男性(女性)占員工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是否需要重新改選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勞動局表示,假設事業單位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勞方候補代表做遞補時,遞補順序並不受單一性別勞方代表名額之限制。
勞動局進一步指出,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6條第3項,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出缺時,由候補代表遞補之;其遞補順序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不論是選派完成,還是遞補、補選、改派或調減時,事業單位都應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勞動局最後也表示,應確實遵守有關單一性別比例保障之規定。勞資會議是勞方與資方協商的重要管道,更是保障勞工權利的重要方法之一,有關相關規定HR們切莫輕忽。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宇恒週報】勞資會議決議的效力:勞資雙方應有的認知
面對疫情未趨緩,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僅能以集會方式召開嗎?|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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