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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解僱但認為不合法?要提起訴訟記得小心時間性問題!

被公司解僱但認為不合法?要提起訴訟記得小心時間性問題!-HR
▲被公司解僱但認為不合法?要提起訴訟記得小心時間性問題!(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律師談吉他

認為公司解雇不合法時,記得盡快提起訴訟,避免權利睡著

最近,網路上流傳一張梗圖,內容是員工被主管生氣地罵說「明天就不要再來公司了!」之後,就沒有再到公司去,後來員工在一年半之後提起「就算是被開除,也應該支付這一個月薪水」這樣的訴訟。
沒想到法院的判決是「主管叫員工不要來公司是命令,而員工也很遵守命令,所以依舊是在職員工。」於是判決公司必須支付這一年半的薪水。

上面的內容在現實生活中有可能發生嗎?讓我們來分析。

實務認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有時效限制,否則為權利濫用

當勞工被解僱時,如果勞工認為僱主的解僱不合法,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確認兩造間仍有僱傭關係,確認之訴是為了讓法院能夠以確認判決將原告主觀上認為在法律上地位不安的狀態除去,解僱如果是違法的,是自始當然不生效力,所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在法律條文上沒有時效的限制,不論事件發生多久,隨時提出都是合法的。

但在判決實務上,法院認為「就其已可行使之權利,在相當期間內一再不為行使,並因其行為造成特殊情況,足以引起義務人之正當信任,以為權利人已不欲行使其權利,經斟酌該權利之性質,法律行為之種類,當事人間之關係,社會經濟情況,時空背景之變化及其他主客觀因素,如可認為權利人在長期不行使其權利後忽又出而行使權利,足以令義務人陷入窘境,有違事件之公平及個案之正義時,本於誠信原則所發展出之法律倫理(權利失效)原則,應認此際權利人所行使之權利有違誠信原則,其權利應受到限制而不得再為行使。」(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1732 號民事判決參照)
也就是說勞工經過「相當時間」,沒有對解僱提出任何異議,之後又忽然對僱主提起訴訟,亦係權利之濫用,有違誠信原則,應不得行使權利。

這段「相當時間」又是多長呢?法院認為6個月到9年都有

這段「相當時間」又是多長呢?讓我們來看看以下判決。
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認為是 9 年,判決認為原告在遭被告解僱後,持續經營補習班後,在長達近 9 年期間內,均未對解僱提出任何異議,迨至 99 年 5 月 5 日始具狀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被告給付最近 5 年之薪資,亦係權利之濫用,有違誠信原則(最高法院 56 年台上字第 1708 號判例意旨參照)。

臺中地方法院 101 年度勞訴字第 41 號則認為是 6 個月,判決認為參照民法 129 條規定私法上權利的請求權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及民法 130 條規定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的意旨,認為勞工得以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時限,雖不用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14 條第 2 項有關應於知悉有上開法條所規定之事由後 30 日短時間內應採取終止勞動。


本文由 律師談吉他 授權,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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