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福委會保的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的職災責任?|曾翔專欄
▲福委會保的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的職災責任?(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曾翔
Q:福委會保的團體保險能否抵充雇主的職災責任?
A:依法應該不得抵充。
許多事業單位將職工福利金當成一個小金庫,由福利金支出尾牙、員工旅遊,甚至有聞特定企業負責人將福利金公器私用,購買高爾夫球證供負責人和高階主管打球。此種作法早就已經失去早期建立職工福利金制度是因為勞工貧困而額外給予福利的目的。
而常見的問題是,若用職工福利金為勞工購買團保,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雇主是否能主張團保給付抵充補償和賠償責任?答案應為否定。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的職災補償責任,但書規定:「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此時關鍵為,職工福利金雖概念上有雇主成立福利金時撥入之資本額比例,和每月撥入營業額比例,但該團保若以職福會為要保人並由福利金支付保險費,概念上就不符合由雇主支付負擔費用,不能主張抵充。
因此,建議關於雇主責任險還是由事業單位自行支應,產險保費其實很低,而福委會的團保就當成額外的福利。
事業單位沒有必要為了省產險保費這種小錢,導致發生職業災害之後產生能否抵充的爭議。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想知道更多好文請看:
◆ 災保法所稱的「不能工作」這樣看!勞保局不再核給勞工職災傷病給付,勞工就得立刻回來上班?
◆ 【宇恒週報】白話勞動法職安衛篇—職災工資補償之「抵充」操作概念整理
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bit.ly/3bHUU5c
精選HR職缺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