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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想申請加班費就刁難不給過?別再拿責任制、加班申請制當藉口

員工想申請加班費就刁難不給過?別再拿責任制、加班申請制當藉口-HR
▲當老闆說出:「公司是責任制」這句話,你是否也察覺出箇中真正的涵義?(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胡珈瑋

當老闆說出:「公司是責任制」這句話,你是否也察覺出箇中真正的涵義?近日在社群平台上有網友分享,自己的前公司是軟體業,報加班費需要申請,但就算申請也不會過、還會被刁難,而原PO則是時間一到就會離開公司,不大加班,但以防萬一也會將打卡紀錄拍下來。

原PO表示,在前公司待滿半年後就被約談,被說不符合公司需求,要他選擇:

  1. 自願離職

  2. 合法資遣,會給予資遣費

但選擇 2 的情況下,前公司還說,去面試其他公司會問離職原因。而原PO毅然決然選擇拿資遣費離開,在待業兩個月後再度找到新工作,還幫自己加薪一萬塊,之後,他也將先前在前公司拍下的打卡紀錄做為證據檢舉,最近去政府的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查詢系統查看,發現前公司因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被開罰10萬元!

最後原PO寫到,「台灣真的太多爛公司了,偏偏大家都乖得跟小貓一樣,奇怪哩,怕什麼?柬埔寨都敢去了不敢檢舉雇主?」,許多網友也在底下留言表示「看了大快人心」、「台灣爛公司真的太多,這種直接列入黑名單」、「一堆話術是在唬爛誰」、「我輩楷模」、「台灣職場文化真的有夠可悲」,引發廣大的回響。

注意:什麼產業符合責任制?有無和勞動部報備?

其實,許多公司在員工入職後都會說公司是責任制這句話,似乎是有意無意地提醒,事情沒做完不能下班,而至於加班的部分到底有沒有給加班費?遺憾的是大多數基本都是沒有的。責任制真的是老闆說是就是嗎?當然不是囉!

根據專區文章指出只有符合勞基法第84-1條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特定性質的工作才能夠適用責任制,如: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工作、間歇性工作。此外,也需要經過勞動部的核定公告,雇主和勞工必須進行「書面約定」勞動條件,並提交地方主管機關進行核備,才算符合勞基法中合法的責任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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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檢最常出現的前五名:延長工時不給加班費

另外,延長工時不給加班費的部分,即使是責任制也是需要給的!根據原PO所述的「加班申請制」,在前公司實際申請時卻會被刁難而無法通過,最後只能讓員工摸摸鼻子繼續工作,該公司的做法,也不難看出是讓網友之後決定檢舉的原因之一。

許多雇主會在工作規則規定,加班必須填寫「加班申請單」,在經主管簽核後,才算完成加班手續,而未完成申請者則不得申請加班費。不過這樣不代表就能作為不給加班費的合理依據!

更多加班費文章可看 → 雇主不能只以「加班申請制」,作為反對加班、不發給加班費的依據!

 

被檢舉罰錢得不償失,也破壞雇主形象

現在正值缺工浪潮,在招募不到人的情況下,是否能留住員工並不出走顯得格外重要。即使公司確實有按勞基法制定符合法規的規則,但公司內部在管理制度方面讓員工觀感如何又是另外一個層面的事!

資方也別仗著身分,就以為勞工真的都不懂勞基法想要站便宜。好好維護勞資雙方關係不只能避免吃上金錢面的虧損,也能讓公司營運持續順暢,對外在雇主品牌方面也能夠獲得加分,總之,改善職場環境成功留下員工是當今必須重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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