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無故取得公司電磁紀錄,或因此無故洩漏工商秘密,可能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
▲員工無故取得公司電磁紀錄,或因此無故洩漏工商秘密,可能會有什麼刑事責任呢?(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大家好,我們今天要探討員工無故取得電磁紀錄,或無故洩漏工商秘密,可能會什麼什麼刑事責任呢?
【案例故事】
西瓜是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員工,負責公司製作果醬的相關業務;然而,西瓜不耐公司文化,於是想離職。離職以前,西瓜深深覺得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果醬十分美味,於是將公司電腦裡製作果醬之相關資料,以電子郵件傳給早已離職跳槽的前同事草莓,預作自己日後與草莓私下使用。此等情事經某食品有限公司知悉後,為依法保護自己權益,而向法院提告。
【相關條文】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8條之2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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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罪刑】
按刑法359條規定,「無故」之要件,以其立法目的解釋,包括「未經所有人許可」、「逾越授權範圍」,西瓜於任職某食品有限公司期間,因製作果醬業務需要固得接觸、使用公司電腦之電磁紀錄,然僅得為業務之正當使用,不可逾越必要範圍,而擅自以複製至電子郵件之方式重製供日後保有果漿製作方式之私人目的使用。
再按刑法317條、318條之2,所謂「工商秘密」係指商業上之秘密事實、事項、物品或資料,查本案西瓜擅自將果醬美味的資料以電子郵件傳送予草莓,該傳送而洩漏之資料。
若第三者欲嘗試摸索做出同樣成分比例及製作步驟須付出相當時間、心力及專業知識之成本,即該果醬資訊並非暴露於直接可接觸之環境,故可能該當於關於工商秘密之要件。
如上開所述,西瓜未經公司同意而逾越授權範圍取得某公司之果醬資料,復以電子郵件傳給草莓而造成某有限公司經濟價值可能減損並損及其競爭優勢,法院將審酌相關事證而斟酌該公司具體損害程度量刑之。
【小結】
大家對受雇時,因使用電腦接觸之相關工作內容等資料或工商秘密,必須小心使用,如有上開行為,依上開說明,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9條、刑法第317條或刑法第318條之2等刑事責任,不得不慎唷。
(註記:關於營業秘密法之相關認定,我們再另外以另一篇案例,跟大家說明)
【參考之判決】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2.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02 年度智易字第 12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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