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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恒勞動報】勞工於上、下班通勤途中發生事故所致傷病,可以算職災嗎?兼論近來數則爭議判決

四、審查準則之法定例外情形

  (一)法條規定

        1、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111年5月1日前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適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於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視為職業傷害: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二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三、受吊扣期間、吊銷或註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四、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違規闖紅燈。五、闖越鐵路平交道。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他相關類似之管制藥品駕駛車輛。七、未依規定使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道路之路肩。八、駕駛車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車輛。九、駕駛車輛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或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2、基此,如勞工於上、下班通勤途中遭遇事故受有傷害,但符合前開規定之情形時,即例外不視為職業傷害。

  (二)細繹前述規定可知,法定例外情形主要可區分為事故非日常必需之私人行為所致,以及勞工係因自身交通違規而導致事故發生之情形,但如勞工使用之通勤方式非一般常見交通工具,抑或勞工之交通違規並非前開審查準則所定之違規態樣,是否仍得視為職業傷害?以下舉數例判決供各位夥伴參考:

        1、下班返家途中使用滑板車摔傷,並非一般人上下班通行工具,並得選擇一般交通工具通行,故應屬非日常必需私人行為所致之事故,非屬職災:
依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勞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於市區街路以滑板車代步與汽機車爭道情形,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處罰(見本院卷第121頁),足見使用滑板車顯非駕駛車輛之行為,即非系爭事故發生時適用之系爭準則第18條(現行為第17條)第2款以次各條款所規範者。且滑板車並不適宜於道路上通行使用,一般人亦不會以之作為上下班通行工具,足見使用滑板車於市區道路通行,係屬私人行為,符合前開系爭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則該條規定為除外條款,有其規定之事由者,不能認屬職業傷害,堪認上訴人所受系爭傷害,並非職業傷害。…被上訴人自陳前係以機車為交通工具(見本院卷第115頁),則除使用大眾運輸工具外,上訴人顯亦可自行使用一般交通工具通行,其對於上下班途中非必以滑板車為之及得掌控該增加之風險各情,並未具體說明及舉證證明,自不能僅因其主觀認為以滑板車上下班最為方便,及於下班途中發生系爭事故,即謂其所受傷害為職業傷害」。

        2、勞工因自身交通違規導致事故發生並受有傷害,是否屬於職災,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1)多數法院認為非屬審查準則第17條所定違規態樣,即非例外,仍屬職災:

                ○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判決:「被告雖另抗辯稱:原告係違規行駛在人行道上云云,但業為原告所堅詞否認,且縱認被告此部分所辯非虛,惟按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各款所列除外情形係列舉之規定,原告縱有騎乘機車行駛在人行道上之違規行為,仍與勞工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8款規定有間。」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勞訴字第102號民事判決:「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雖規定…然上開規則係採列舉方式立法,旨在避免擴大解釋損及勞工權益,是自應從嚴解釋…是本件原告雖有超速之情事,然並無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所規定不得視為職災損害之事由。被告辯以被告超速駕駛為該條所定危險方式駕駛不足採信」。

          (2)部分法院認為審查準則第17條僅為例示規定,勞工若自身有交通違規,即非屬職災: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然上述勞工通勤期間之交通事故,於勞保給付審查時,則有列舉9款之例外規定予以排除,而『不得視為職業傷害』,固可於認定勞動基準法第59條『職業災害』時供參考,且其所列舉事項之目的在於審查保險給付,而基於擴大保險理賠範圍之本旨,其限制保險給付之標準必然與勞基法第59條『職業災害』之認定有所不同,而較狹隘,故其所列舉之排除事項標準,於民事責任判斷上應僅屬例示性質,而仍應回歸事故原因之本質及與勞工職務執行間之關連性,依誠實信用原則或衡平原則,考量此事故風險由雇主承擔是否公平、合理,而為「視為」職業災害與否之判斷,…本件因工作通勤時所生死亡結果之交通事故,其成因為違規超車、超速及未繫安全帶等,屬重大過失性質,係基於勞工本身不理性、非必要、故違法令之恣意危險駕駛行為所致,非與合理之勞動給付相關連,其風險不應由雇主承擔,而非屬職業災害。」

五、宇恒叮嚀(代結論)

由於多數法院係肯認通勤職災,勞保局亦屬勞政體系之一環,系爭審查準則規定仍會是主管機關參考標準,故針對上下班通勤事故所致傷害,依現行實務見解被認定屬於職災之可能性仍屬較高;惟系爭審查準則對於通勤職災之認定仍有相關判斷標準(適當時間、應經途中)及法定例外情形(例如:是否有交通違規等),建議個案中雇主如對於是否屬於職災有所爭議時,於勞工申請職業災害給付時,務必一併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以供主管機關於個案認定時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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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宇恒法律事務所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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