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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10地雷誤觸!「工作1年只給7天假」雇主恐違法

特休10地雷誤觸!「工作1年只給7天假」雇主恐違法-人資系統

又到年底特休結算的季節,如果公司是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請休期間,到期沒休完的特休假天數,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特休遞延,或是結清換算成工資發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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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近三年來,違法特休假相關法令的案件數累計1751件、總共開罰5350萬,等於平均每年580多件特休假違規;並指出特休的10項常見違規項目,提醒雇主和勞工都不要忽視權益。

 

 勞動部公布特休10大地雷 

1.工作滿1年只給7天特休

許多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3天特休,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但依法規定,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休,雇主應分別給予,因此工作滿1年的員工享有的法定特休日數應為10天。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特休日期

特別休假日應按照勞工意願排定,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需減班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沒給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

不論是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都有勞基法相關規定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勞工在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天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別休假日數。

 

5.雇主沒有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天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休期日及未休天數所發給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

 

6.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天數工資

契約終止時,沒休完的特休天數都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天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7.年度終結未在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天數工資

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工資給付日或在年度終結後30天內發給。

 

8.特休未休天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法定基準計算未休天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也違法。

 

9.未休天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未休天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年終獎金,是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天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10.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休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息機會,未休畢之天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能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根據法規,每個違法態樣的處罰金額從2萬起跳、100萬為上限,若罰後要求改善而未改善,可加重處罰至150萬元,且還會公布雇主姓名,顯示各地方政府對今年以來違法個案並不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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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1111人資觀察員

文案法規參考:勞動部勞動基準法38條

圖片授權:123RF & 1HR人資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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