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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假日的加班費怎麼算?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雖然勞基法第39條有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星期例假並不包括在這裡面。也就是說,雇主不可以使勞工在星期例假日加班,即使勞工同意也不行。因為勞基法第36條中有明文規定,「勞工每七日中雇主至少應給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目的是要讓勞工休養生息蓄積勞動力,這是強行規定,企業絕不可以任何理由違反。

  只是勞基法也沒有規定星期例假日一定要在禮拜天,只要雇主在七日中有給勞工一日例假就不違法。

  而勞基法只規定每七日必須給一日作為星期例假,並沒有規定雇主不得變更星期例假在哪一天,雇主可以事先商得勞工同意,變更該週的星期例假日到別的日子。一旦同意變更星期例假日後,禮拜天當天就變成正常班,雇主是不用以加班費計算工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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