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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屬企業經營權的行使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勞務給付的地點須由勞資雙方約定,不得由僱主單方面變更。僱主更動勞工工作地點,雖屬企業經營權的行使,仍可檢視調動命令的適法性。
僱主如有調動勞工工作的需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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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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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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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務未做不利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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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後的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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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僱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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