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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點屬企業經營權的行使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陳先生是一名外勤人員,當初應徵時,主管說工作地點在台北市松山、信義、大安及台北縣汐止等地區,但一年半後,公司把我的工作範圍擴大到台北縣土城、新莊、蘆洲、中永和等地,公司增加我的工作量,而且地點跟當初說的都不一樣。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勞務給付的地點須由勞資雙方約定,不得由僱主單方面變更。僱主更動勞工工作地點,雖屬企業經營權的行使,仍可檢視調動命令的適法性。

  僱主如有調動勞工工作的需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2.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3. 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務未做不利之變更
  4. 調動後的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5.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者,僱主應予以必要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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