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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按「勞工訴訟補助辦法」明文規定:

 

勞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訴訟者,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補助律師費。但顯無勝訴之望或顯無實益者,不予補助: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因關廠、歇業而終止勞動契約,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同一事業單位或其分支機構於六個月內發生終止勞動契約爭議,其人數達二十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者。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致傷病、殘廢或死亡,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者。

工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工會發起人或籌備人遭不當解僱,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

至於,該律師費補助標準為:

 

勞工個別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12萬元。

勞工集體申請者,每一審最高補助台幣10萬元,全案補助費,合計不得超過台幣30萬元。

申請保全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3萬元。

申請督促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1萬元。

申請強制執行程序者,全案最高補助台幣4萬元。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10.17勞資三字第8567號公布之勞工訴訟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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