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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工作權爭議:外配取得居留證,不需工作許可證!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09.25
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重點分析:
1. 本件該企業社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仍須探其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亦即其僱用L君時是否已盡查證之義務。
2. 另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規定,外國人具備「與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及「取得合法居留」之要件,雇主加以僱用即不須申請許可。
3. 如果本件企業社於L君應徵時確就上開要件,要求L君提出合法居留證正本並加以審查,參酌前揭勞委會
4. 依據調查筆錄等資料顯示,企業社既已確認L君所提出之居留證正本,原處分機關未詳查以舉證證明其確有故意或過失,即遽認其未盡注意義務而有過失,並以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容欠妥適。
5. 本件應有再行查證是否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
相關新聞:http://udn.com/NEWS/LIFE/LIF6/8172606.shtml(建議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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