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無照駕駛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0.01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於4/20發生車禍,至7/25申請復職未果,2/28~4/20工作期間超時工作未付加班費,271個小時合計29,366元,病假半薪21,000元,團險38,000元,遣散費7,350元,合計95,716元未付,派任XXX單位時,工時超過法定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一天工作16小時。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2月28日到職,擔任保全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小時新臺幣(下同)120元。
2. 要求資方發給積欠之工資29,366元、資遣費7,350元、職業災害補償金21,000元及團體保險理賠金38,000元,合計新臺幣95,716元。
3. 要求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4. 要求資方協助辦理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事宜。
資方見解:
1. 勞方於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意外事故,因屬無照駕駛,經勞保局認定不屬於職業災害。
2. 資方並無積欠之工資之事實,同意以勞方工作不能勝任為由資遣勞方,並依法發給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3. 團體保險理賠金38,000元,已經由保險公司給付給勞方。
4. 同意協助勞方辦理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事宜。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契約日為102年10月5日。
2. 資方同意於102年10月10日以前將積欠工資、資遣費及超時加班損害賠償金,合計25,000元,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中。
3. 資方同意於102年10月10日以前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郵寄之方式發給勞方。
4. 資方同意協助勞方辦理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事宜。
5.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6. 勞資雙方同意互負保密義務不得將本案之處理結果告知其他無關人員,一方如有違反應負違約責任。
案例說明:
1. 勞方上班途中發生車禍意外,本應屬於職業災害,後經勞保局審查認為勞方是屬於無照駕駛,因此,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2. 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未領有駕駛車種之駕駛執照駕車或受吊扣期間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駕車,不得視為職業傷害。
3. 勞資雙方同意,由資方協助勞方辦理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之申請事宜,勞方並同意資方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發給資遣費。
4.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