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公物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3.10.29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7月1日辦理離職,該公司以本人未完成財報為由,扣留約25000薪資,本人請經政府考試通過之記帳士代為完成6月份財報,該公司仍以未領到管委會核發之顧問費為由,拒絕發送薪資,並以各種理由不發送,並自領薪資開始每一分前均扣2%二代健保保費,該項扣款是否合法請勞工局說明。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4月1日到職,擔任總幹事,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50,000元。
2. 本人已經於102年7月1日離職,資方以本人未完成財報為由扣留工資25,000元,要求資方依法發還扣留之工資25,000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有將公務使用之ipad面板損壞,應該予以修復完成。
2. 同意發給勞方工資15,000元。
和解內容
1. 勞方確實有將公務使用之ipad面板損壞,資方同意應於102年9月18日以前將損壞之ipad交由勞方負責修復。
2. 勞方同意於102年10月16日以前將損壞之ipad負責修復完成,並交還資方。
3. 資方同意勞方將損壞之ipad負責修復完成,並交還資方後,資方於102年10月18日發還勞方積欠之工資6,000元,並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中。
4. 資方同意於會議現場發給勞方積欠之工資16,684元。
案例說明:
1. 勞方在公司擔任總幹事工作,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
2. 資方主張勞方有將公務使用之ipad面板損壞,應該予以修復完成。
3. 勞方主張資方不應有任何理由扣留工資,應該依法發還工資。
4. 經協調後,勞方同意將損壞之ipad負責修復完成,並交還資方。資方同意勞方修復完成並交還資方後,資方發還積欠之工資,並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原有薪資帳戶中。
5.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