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工作內容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1.21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是首長駕駛,除了首長接送上下班工作、音樂家接送演出之外,出版品、樂器行幫忙送達之外,現在又多了推廣、廠商樂器行賣本團的出版品、CD、DVD、樂譜、書、雜誌、一年兩次的叫貨、出貨盤點..等,超出首長駕駛的工作太多,精力用在別的工作,體力出問題,常常感覺開車不集中,是否請長官調解。與長官、主任講過,可是置之不理,說是上級交代他也沒辦法,本來在本團秘書室駕駛座位,強迫我座位搬到推廣組,配合推廣組調遣。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86年12月1日到職,擔任首長駕駛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2,000元。
2. 本人之工作是擔任首長駕駛,是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工作者,主要之工作除接送首長上下班外,亦要接送演出之藝術們,工時很長,目前又多出推廣組廠商樂器行賣本團出版品之兼職工作,經常因對帳問題影響到本職工作,希望資方能適度予以調整。
資方見解:
1. 本團職工之職缺因政策上遇缺不補,首長駕駛亦要分擔其他之工作。
2. 由於勞方之配合度極高,非常願意適度調整勞工兼職工作之方式與時間。
3. 由於勞方是屬於技(工)友身份,從事兼職工作,資方同意是屬於支援性及輔助性工作,若因出版品對帳問題,仍應由主責之職員負責,勞方仍應繼續從事出版品對帳之協助工作。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勞方非屬正式職員,所從事者僅為服務性之工作。
2. 資方同意勞方之兼職工作是屬於支援性及輔助性工作,若因出版品對帳問題,仍應由主責之職員負責。
3. 資方同意勞方之兼職工作只能在本職工作之時間內處理,不能因兼職工作而有加班之情形,勞方仍應繼續從事出版品對帳之協助工作。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工作是擔任首長駕駛,是屬於勞基法第84條之一的工作者,主要之工作除接送首長上下班外,亦要接送演出之人員,工時很長,目前又多出販賣出版品之兼職工作,經常因對帳問題影響到本職工作,希望資方能適度予以調整。
2. 資方主張首長駕駛亦要分擔其他之工作,由於勞方之配合度極高,非常願意適度調整勞工兼職工作之方式與時間。
3. 依司法院大法官373號解釋文意旨,行政機關具技(工)友身份之勞工,所從事者僅為服務性之工作,非屬正式職員,資方若因出版品對帳問題,仍應由主責之職員負責
4. 經協調後,資方同意勞方身分上是屬於支援性及輔助性工作,若因出版品對帳問題,仍應由主責職員負責,勞方仍應繼續從事出版品對帳之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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