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未成年職災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2.0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在102/11/23號到XX公司上班,因搬運過程中受傷,導致左手中指無名指前端骨折,要求公司補償薪資,但公司卻聲明只有為我保團保,也就是只有醫藥保險,因為我18歲未成年。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11月23日到職,擔任粗工人員,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為日薪1,100元,到職當天工作時因搬運過程中受傷,導致左手中指及無名指前端骨折。
2. 資方雖有為本人投保團體保險,但只有醫療給付,資方應發給勞方其他職業災害補償金元。
3. 勞方同意於會後3日內補寄勞方母親之書面同意書。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是職業災害。
2. 勞方所提出之金額過高公司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3. 要求勞方提出相關單據以便申請團體保險之理賠。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對於勞方職業災害並無爭執。
2. 資方范智鈞應發給勞方職業災害醫療費用3,000元及原領工資補償金45,400元,合計48,400元。
3. 上揭金額資方同意以開立兩張本票且以郵寄之方式發給勞工陳XX,合計48,400元。
4. 勞方同意將所有醫療單據及其他相關單據交付資方,以便資方辦理團體理賠手續。
5. 勞方同意未來團保理賠金額於收受後,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立即返還資方。
6. 勞資雙方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終止勞動契約102年12月24日。
7. 勞資雙方同意放棄勞動契約期間所產生之其他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及行政申訴權。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未成年於到職後,擔任粗工人員,到職當天工作時因搬運過程中受傷,導致左手中指及無名指前端骨折。
2. 勞方再主張,資方雖有為勞工投保團體保險,但只有醫療給付,資方應發給勞方其他職業災害補償金。
3. 資方主張,勞方所提出之金額過高,且未提出相關單據以便申請團體保險之理賠。
4. 經協調後,勞方同意將所有醫療單據及其他相關單據交付資方,以便資方辦理團體理賠手續,並同意未來團保理賠金額於收受後,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立即返還資方。
5. 勞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勞方同意補寄勞方父母親之書面同意書,已完成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