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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試用期滿工資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4.07.18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請求返還應得薪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11月1日到職,擔任店舖營運統括職務,月薪42,000元。
2. 本人因個人因素已經於103年4月8日自請離職。
3. 資方應依法發給積欠8天工資11,200元。
4. 會議現場經重新核算,資方應依法發給試用期滿後之工資差額8,533元,及積欠103年4月4日當天工資1,533元,合計10,066元。
資方見解:
1. 勞方確實因個人因素已經於103年4月8日自請離職。
2. 積欠勞方103年4月4日當天工資1,533元,是因勞方未辦妥離職手續,同意發給勞方。
3. 勞方試用期滿後,因表現未達預期,因此,勞資雙方約定之工資仍為42,000元。
和解內容
1. 勞資雙方同意本爭議案(103年4月4日工資及試用期滿後工資差額)達成和解,資方應給付勞方新台幣(以下同)10,066元整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資方在勞方試用期滿後,未依原來約定調高工資,於法不合。
2. 資方主張,勞方試用期間表現未如預期,因此,未調高工資。
3. 勞動部解釋,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惟於該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4. 勞資雙方協商,資方同意發給勞方試用期滿後,原來約定調高工資之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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