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案例:工資內含退休金6%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2014.08.19
爭議要點:
本人於95年3月到職,103年7月離職,公司6%退休金皆從員工薪資內扣,請求償還共154,467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95年3月29日到職,擔任助理,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0元。
2. 本人已經因個人因素於103年7月15日自請離職。
3. 勞工自到職之日起資方雖有提撥勞退新制6%退休金至勞保局勞工個人帳戶中,然而資方所提之金額並不是外加,而是內含,於法不合,要求資方返還所積欠之工資新臺幣154,467元。
資方見解:
1. 資方提撥勞退新制6%退休金至勞保局勞工個人帳戶中,不是內含而是外加,並未違法。
2. 不同意勞方之訴求。
和解內容:
1. 資方同意返還勞方在職期間所積欠之工資新臺幣92,680元。
2. 上揭金額資方同意於103年8月18日前以匯款之方式匯入勞方個人專戶中。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勞工自到職之日起資方雖有提撥勞退新制6%退休金至勞保局勞工個人帳戶中,然而資方所提之金額並不是外加,而是內含,於法不合,要求資方返還所積欠之工資。
2. 資方同意返還勞方在職期間資方所積欠之工資。
3. 資方主張,積欠之工資請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超過5年以上之積欠工資,主張時效抗辯權。
4. 勞資雙方協商後,雙方同意由資方發給5年內之積欠工資。
5. 和解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