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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自請離職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12/11進公司要補請12/10的事假。12/10請事假已發簡訊告知了,公司說不准我補請假,就叫我辭職和交接文具。
2. 公司加班都不給我們加班費和誤餐費。
3. 公司並未給予(1) 預告工資 (2) 資遣費 (3) 離職證明。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2年3月12日到職,擔任助理工作,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22,000元。
2. 103年12月11日資方因不同意勞方請事假,終止契約並資遣勞方。
3. 要求資方應發給積欠之工資5,000元、至於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不再有任何請求。
資方見解:
1. 勞方已經因個人因素於103年12月11日自請離職,有書面資料為依據,不同意發給勞方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預告工資及資遣費。
2. 工資部份,資方同意發給勞方加班費。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是依法請事假,資方單方面資遣勞方,要求資方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預告工資、資遣費及在職期間之加班費。
2. 資方主張,勞方因未經公司同意請事假,自行口頭說出要離職,依法並無發給資遣費、預告工資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義務,希望勞方繼續回公司上班。
3.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加班費,勞方同意是自請離職,並不再提出其他請求。
4.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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