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勞務承攬報酬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公司積欠薪資未付,員工離職時與其爭議。公司以未完成離職手續刁難員工不給付薪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3年10月4日到職,擔任物流工作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8萬元。
2. 104年1月10日勞方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
3. 要求資方應發給積欠之工資21萬元。
4. 同意資方後補委託書。
資方見解:
1. 雙方不是勞動契約,而是勞務承攬合約。
2. 勞方提前離職造成營運上損失,勞方應負擔損失,扣除該項損失,同意支付
16萬元。
3. 資方同意於會後3日內後補委託書。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適用勞基法,因個人健康因素已經自請離職,資方應該發給在職期間之積欠工資。
2. 資方主張,雙方是屬於勞務承攬之契約,同意發給承攬報酬,但勞方無預警離職,造成營業上損失,勞方應負賠償責任。
3. 經查證,甲與乙雙方間若是屬於代工又帶料之合約,應屬勞務承攬之契約,本件勞方自備車輛、油料並負擔修理費、過橋費等,因此,雙方應屬於勞務承攬合約。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承攬報酬,勞方同意負擔部分營運損失
5. 和解成立。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