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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承攬報酬爭議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公司積欠薪資未付,員工離職時與其爭議。公司以未完成離職手續刁難員工不給付薪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3104日到職,擔任物流工作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8萬元。

2. 104110日勞方因個人因素已經自請離職。

3. 要求資方應發給積欠之工資21萬元。

4. 同意資方後補委託書。

 

資方見解:

1. 雙方不是勞動契約,而是勞務承攬合約。

2. 勞方提前離職造成營運上損失,勞方應負擔損失,扣除該項損失,同意支付

  16萬元。

3. 資方同意於會後3日內後補委託書。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適用勞基法,因個人健康因素已經自請離職,資方應該發給在職期間之積欠工資。

2.      資方主張,雙方是屬於勞務承攬之契約,同意發給承攬報酬,但勞方無預警離職,造成營業上損失,勞方應負賠償責任。

3.      經查證,甲與乙雙方間若是屬於代工又帶料之合約,應屬勞務承攬之契約,本件勞方自備車輛、油料並負擔修理費、過橋費等,因此,雙方應屬於勞務承攬合約。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發給勞方承攬報酬,勞方同意負擔部分營運損失

5.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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