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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案例:職災勞工自請退休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2015.05.11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本人於民國65年即進入公司就職,在103年12月2日於公司發生職災,左手手肘受傷並開刀治療,104年1月門診時醫師表示可恢復上班工作,但公司負責人卻告知無法再續用,至今卻沒也發任何薪資。
勞方見解:
1. 本人自65年7月1日受僱於資方,擔任技術人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以下同)4萬5,000元。
2. 本人於103年12月2日發生職災左手手肘受傷開刀治療,104年1月29日門診時醫師表示可恢復上班工作,但公司負責人卻告知無法再僱用,至今未發放任何薪資(103年11、12月)。
3. 故本人請求資方給付30天預告工資、資遣費21萬3,750元、職災補償、退休金153萬元、未休年假薪資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資方見解:
1. 勞方係於95年6月2日受僱,擔任技術人員,約定月薪新臺幣(以下同)4萬3,200元及全勤獎金1,800元。
2. 願意合理解決本件勞資爭議案。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於工作中發生職業災害,已經符合自請退休資格,應該發給退休金。
2. 資方主張,勞方勞基法舊制年資已經結清不應該重複要求退休金。
3. 經查證,勞資雙方確實結清勞基法舊制年資,但是資方當時並未發給結清年資之退休金。
5. 和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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