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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調解案例:勞資爭議檢舉撤回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2015.06.22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爭議要點:
1. 本人於2月25到職,3月12日離職,因為不勝任被資遣,請求資遣費655元
2. 2月28日雙倍工時(差額933元)
3. 例假日工時933元
4. 加班費3291
5. 當初約定工資是未做滿足月以日薪計,本人於3月13被告知明日不用再來,在這期間休假算薪水以月薪計,多休以事假論
勞方見解:
1. 本人於104年02月25日到職,擔任攝影助理人員,勞資雙方約定工資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8,000元。
2. 104年03月12日因工作不勝任遭公司資遣,要求資方發給平日加班費3,291元、假日加班費1,866元及資遣費655元,合計5,812元。
3. 本人已經於104年6月2日以書面方式,向勞保局檢舉資方有未到職加保及勞保以多報少之情事。
資方見解:
1. 同意勞方之訴求。
案例說明:
1. 勞方主張,自己因工作不勝任遭公司資遣,要求資方發給平日加班費、假日加班費及資遣費。
2. 由於資方違法勞方已經以書面方式,向勞保局檢舉資方有未到職加保及勞保以多報少之情事。
3. 資方同意現場發給勞方平日加班費、假日加班費及資遣費。
4. 勞資雙方協商後,資方同意現場發給勞方平日加班費、假日加班費及資遣費,勞方亦同意以書面之方式向勞保局撤回檢舉函,並將撤回書面資料告知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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