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480
置頂

『徐卿廉專欄』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條文!

文/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2015.08.25

來源/ 徐卿廉(中華人事主管協會 資深講師) 2015.08.25

重點分析:

1.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並修正第235條及第240條條文,業奉總統104年5月20日華總一字第10400058161號令公布施行,並自104年5月22日起生效。

2.台北市商業處表示,公司法增訂第235條之1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予彌補。

3.故依上述規定,104年分配103年度盈餘時,仍可依照原有章程規定分配,但自105年度起,即須按照新增訂及修正之條文規定,分派員工酬勞,因此,公司最遲應於105年6月30日前依新法完成章程之修正,以免違反公司法。

 

相關新聞:

http://www.doed.gov.taipei/ct.asp?xItem=106002999&ctNode=25599&mp=105001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