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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工讀生燙傷,店長(主管)負過失傷害刑責?
來源/ 1111人力銀行
勞資案例:
筱萱為飲料店之工讀生,在搬運裝滿滾燙紅茶、重達10公斤之飲料桶時,因煮茶區通道狹窄而打翻飲料桶,該飲料桶中滾燙紅茶潑濺筱萱身上,致筱萱受有15%二度至三度燙傷傷害。嗣筱萱對工讀之飲料店店長,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告訴。請問該店店長是否成立過失傷害罪?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771號刑事判決意旨:
店長身飲料店之店長,對所經營之事項有管理及安全維護之責任,店長一職業安全衛生法、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應注意就業場所之通道動線之規劃,隨時注意通道暢通並於通道上不得堆置妨礙通行之雜物,又添滿煮沸後之紅茶桶總重量為 10公斤,於狹隘之通道提此一10公斤之紅茶桶行走,亦應注意不應由瘦弱之女性工讀學生擔任此一工作,而店長有盡其業務上特別注意義務之可能性,竟疏未注意及此,造成筱萱受有15%二度至三度燙傷傷害,故店長應成立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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