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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以「員工拒絕簽署保密契約」為由,進行懲戒性解僱?
勞資案例
公司要求全體員工簽署保密契約,但員工A君多次拒絕簽署。公司可否對A君進行懲戒性解僱?
實務見解
Answer:不可以。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20號民事判決意旨:「公司員工有無簽署保密契約與其是否洩漏公司營業秘密係屬二事,公司員工亦不因其未簽署保密契約即當然免負保密義務,仍有民、刑法、營業秘密法等相關法律規範,被上訴人自難徒以上訴人多次拒絕簽署保密契約,即認違反勞動契約,且屬情節重大。遑論本件縱依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迴護楊進益而損害公司;對於職務上之會計工作推諉並消極對抗被上訴人,違反勞動契約職務上之服從義務;無故拒不配合簽署保密契約,無為被上訴人盡保密忠實義務等事由綜合觀之,能否謂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業已產生危險或損失,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亦有疑義,是被上訴人102 年12月9日之終止契約難謂符合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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