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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僱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員工,是否須經告誡或懲處程序?
勞資案例
阿樂常不依規定打卡,並經常遲到早退,工作態度不佳,但公司未曾處理。如阿樂某二日曠職,竟向公司謊稱拜訪客戶,經公司發現後,可否逕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
實務見解
answer:可以
按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所謂「情節重大」應以勞工之職務及其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影響、勞雇間關係之緊密程度,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作為衡量標準,非以雇主曾否加以告誡或懲處為斷。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8號民事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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