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員工違反禁止兼職規定,且工作經常摸魚、打混,可否懲戒性解僱?
勞資案例
慈希為某職業工會秘書,並另於他職業工會兼任秘書,違反會務人員應專任之規定,且經常於上班時間睡覺、摸魚、打混。則公司可否將慈希予以懲戒性解僱?
實務見解
answer:可以
確實違會務人員應盡忠職守依法令章程執行職務、應誠實廉潔謹慎勤勉等規定,違反忠實義務而另於他職業工會兼任秘書,且經常於上班時間睡覺、摸魚、打混,經雇主查證屬實,是慈希之上開行為顯然導致勞動關係進行受到干擾,於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核屬相當,足徵慈希上開行為,嚴重違反雇主工會之工作規則,且屬情節重大,應堪認定。據此,雇主以慈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等語,應屬可採。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民事103年度台上字第1716號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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